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8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8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8729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之姓名。(聲請狀當事人欄位中未記載債務人之姓名,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參照。)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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