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1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股票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171號聲請人甲○○即 董世華 之.上列聲請人聲請股票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7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書記官林秀娥┌────────────────────────────────┐│附表:99年度除字第217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1│1000│├──┼────────────┼────────┼───┼───┤│002│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0│1│1000│├──┼────────────┼────────┼───┼───┤│003│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7771-6│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