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4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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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47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16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罰金刑部分,僅有附表第四欄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載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之單一宣告,非宣告多數罰金,自不生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槍砲彈藥刀械│槍砲彈藥刀械│││條例│條例│管制條例│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年│││,減為有期徒│,減為有期徒│,減為有期徒│併科罰金新臺│││刑5月│刑2月│刑1月15日│幣60000元│├──────┼──────┼──────┼──────┼──────┤│犯罪日期│95年8月2日│95年7月31日│96年1月11日│95年7月10日│││起至95年12月│起至95年12月│││││19日止│19日止│││├──┬───┼──────┼──────┼──────┼──────┤│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機關││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及案├───┼──────┼──────┼──────┼──────┤│號│案號│95年度毒偵字│97年度毒偵字│96年度偵字第│95年度偵字第││││第5474號│第5474號│3115號│18746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後││法院│法院│法院│法院││事├───┼──────┼──────┼──────┼──────┤│實│案號│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6年度簡字第│95年度訴字第││審││2985號│2985號│2635號│3308號││├───┼──────┼──────┼──────┼──────┤││判決日│96年2月27日│96年2月27日│96年5月10日│96年8月17日│││期│││││├──┼───┼──────┼──────┼──────┼──────┤│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高等法院││定││法院│法院│法院│││判├───┼──────┼──────┼──────┼──────┤│決│案號│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6年度簡字第│96年度上訴字││││2985號│2985號│2635號│第4138號││├───┼──────┼──────┼──────┼──────┤││確定日│96年3月29日│96年3月29日│96年6月7日│97年1月18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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