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99號原告連○婷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藍盛金 被告 蘇愉雅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宜蓁 被告林○鈺法定代理人 黃美雪 被告郭○綺法定代理人 王素菁 被告王○真法定代理人 王瑞宏 被告林○弘法定代理人 林金山 被告陳○璇法定代理人 陳昭華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99年度訴字第29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進寶
法官羅立德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書記官莊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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