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99年度易字第25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刑事第13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李貞瑩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伊芸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