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22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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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2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220號聲請人中映電梯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5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書記官林秀娥┌─────────────────────────────────────────────┐│附表:99年度除字第222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雙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城│98年10月31日│5,000元│CT0000000│││司│東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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