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遷移電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30號原告 張羽忻 訴訟代理人 張嘉雄 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南供電區營運處法定代理人 林安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移電塔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上之鐵塔(即161KV嘉民-台嘉第21號鐵塔)遷移,土地交還原告,然依原告所提之台灣電力公司既設161KV嘉民-台嘉第21號鐵塔用地協議取得記錄記載以觀,本件總價款約新台幣(下同)441,600元,故原告因本件訴訟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應即為兩造約定之總價款約441,600元,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41,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書記官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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