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判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判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交付審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判字第19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呂水波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3年10月31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對於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第5項後段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抗告人即聲請人呂水波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裁定駁回,此項駁回裁定,依法不得提起抗告,本件抗告人於103年11月19日所具狀就本件駁回交付審判之裁定而為抗告,依上開說明,本件抗告乃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葉南君法官胡修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書記官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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