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19號原告 張淑英
陳健忠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 律師被告 王嘉正 訴訟代理人 林彥百 律師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連美惠
王明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月2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書記官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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