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1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11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七三號上訴人 羅敏志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七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六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羅敏志因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款之罪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因認其上訴違背法定要件,予以駁回。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上訴意旨雖謂原判決不理會上訴人之無罪答辯,如係被認定非法犯罪,則有被教唆而誤觸法網情形,並影響量刑云云。然原判決已詳敘上訴人之上訴書狀固然具備形式上理由,但並未提出新事證以供調查,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指摘第一審判決有何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復不足以動搖第一審判決認定犯罪事實及量刑之基礎,而難認係具體理由,所憑以認定之理由,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徒憑己見,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年三月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許錦印法官施俊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三月十四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