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四二八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乙○○間因離婚案件,對於本院九十年婚字第四二八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玖拾元折合新台幣貳佰柒拾元及郵資新台幣參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拾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B法官詹秀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