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莊玉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魏芝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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