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六五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洪大明律師
王文君律師 黃莉玲 律師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案件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緝字第一四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拾貳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懲治盜匪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美盈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