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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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八六號
原告丁○○原告丙○○原告戊○○原告午○○原名訴訟代理人 黃茂松 律師複代理人U○○複代理人T○○被告子○○被告b○○被告 李錦漢 被告Z○○代理人a○○被告申○○被告J○○被告K○○被告W○○○被告I○○被告甲○○被告B○○被告N○○被告壬○○兼右一人訴訟代理人乙○○被告C○○○被告V○○○被告宙○○被告宇○○被告地○○被告天○○被告亥○○被告癸○○被告酉○○被告D○○○兼右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己○○被告E○○被告卯○○被告M○○被告O○○被告未○○被告c○○被告A○○被告R○○被告L○○被告S○被告寅○○○被告庚○○被告H○○被告G○○被告F○○被告Q○○被告巳○○被告P○○被告戌○○被告辰○○被告丑○○被告辛○○被告玄○○被告X○○被告黃○○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國堂 律師複代理人Y○○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九十年七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系爭土地已列入九十年度花壇重測區內,其面積應依重測公告為準,重測後除土地標示、地段、地號變更外,其地籍圖形及面積亦可變更,不僅影響當事人之分割方案,亦與判決有關,經於九十年七月六日裁定命於系爭土地辦理重測公告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系爭土地之重測已於九十年十一月八日完成登記,有重測後○○○鄉○○○○段第八五一、八五二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慧英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張俞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