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人乙○○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參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被告所為,係犯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之罪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並經本院先後於九十年九月二十日、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九十一年一月十日裁定延長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認被告涉犯修正後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款之罪,情節重大,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廿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陳端宜法官張育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廿八日
書記官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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