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6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李秋娟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