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七七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公字第一0三八號、九十二年度執字第四0四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陳卿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