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328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文彬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所為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關於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案號「(
100年度偵字第19644號、第23365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0年度偵字第19644號、第23365號、第22457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亦有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349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關於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9644號、第23365號)」之記載,係屬誤繕,應予更正為「(100年度偵字第19644號、第23365號、第22457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