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09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廷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廷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廷哲因犯施用毒品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即聲請書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之確定日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民國107年4月30日,應更正為同年5月30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挺豪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5年12月4日│105年12月4日│106年6月10日│106年10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6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6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6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571、3583號│字第2571、3583號│字第2571、3583號│字第31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782號│107年度上訴字第782號│107年度上訴字第782號│107年度審訴字第26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4月30日│107年4月30日│107年4月30日│107年5月30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782號│107年度上訴字第782號│107年度上訴字第782號│107年度審訴字第260號││判決│││││││├────┼──────────┼──────────┼──────────┼──────────┤││判決│107年5月30日│107年5月30日│107年5月30日│107年6月25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019、146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78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