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8458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莊碧雯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 朱東山 之遺產管理
人)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陳貞樺
複代理人 塗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1,99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