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4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8458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莊碧雯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 朱東山 之遺產管理

人)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陳貞樺

複代理人 塗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1,99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徐宏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