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553號
上訴人即
原告 姚智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書記官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