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小字第1800號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川珽
被告 楊瑞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2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陳紹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張嘉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小字第1800號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川珽
被告 楊瑞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2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陳紹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張嘉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