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小字第18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小字第1800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川珽

被告 楊瑞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2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陳紹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張嘉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