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40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4069號

原告 李函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政超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16日112年度北簡字第4069號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0,866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茲上訴人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書記官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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