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4069號
原告 李函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政超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16日112年度北簡字第4069號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0,866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茲上訴人未據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書記官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