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404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
被 告 陳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2年6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壹仟玖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
捌萬玖仟參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原告所發行之信
用卡消費,詎被告自民國99年2月25日起,未依約履行付款
義務,尚積欠新台幣(下同)101,969元未清償。依雙方約
定條款,被告未依約繳納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
務視為到期。為此,依契約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1
份、約定條款1紙、消費明細帳單1份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
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具體的聲明及陳述,
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
○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書記官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