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投簡字第135號
原 告 黃旭寬
訴訟代理人 林琳璘
被 告 黃稘 即 黃旭源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禁止林琳璘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
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訴法第6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林琳璘,並非律師,亦非大學
法律系畢業,且與原告並無任何親屬關係,業據其陳述在卷
,以本件訴訟所涉及法律專業及事實之複雜程度,本院認其
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以免延滯訴訟,並維護原告之權益,
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