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投簡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投簡字第119號
上 訴 人  汪福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清和 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4,
8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