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329號
原   告  郭美琴
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 律師
被   告  胡靄萍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
複代理 人  楊聖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30日所
為之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楊聖文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楊
聖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臺南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書記官蔡曉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