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訴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446號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5月4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搶奪、強盜」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搶奪」。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搶奪、強盜」部分之記載,經發覺有誤,顯係誤寫,應更正為「搶奪」,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月
法官黃日隆法官林宜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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