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9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三0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逃匿,爰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
書記官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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