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家上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上字第30號
上訴人子○○
巷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 律師被上訴人丑○○
5寅○○庚○○丙○○乙○○○癸○○甲○○○壬○○○
1己○○丁○○戊○○
民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辛○○前列十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吉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遺產事件,已於95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於95年3月21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提出於原審所提出之日據時代戶籍謄本正本,並另提出涂阿滿、 涂假黎 、 涂友賢 等日據時代戶籍謄本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徐文祥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
書記官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