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7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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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訴字第1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174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周村來 律師選任辯護人 周元培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12月2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3月2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3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仁松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
書記官熊惠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