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保險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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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保險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保險字第3號原告戊○○
己○○丁○○兼上列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丙○○住同上被告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法定代理人甲○○住同上訴訟代理人乙○○住臺中市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中華民國95
民事第一庭以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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