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80號原告乙○○以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記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之準備書狀過院,並將繕本逕送達於被告,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之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所應備之程式。復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據其於95年5月5日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僅表明遭被告毆打、剝奪行動自由之事實,及聲明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60萬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至於訴訟標的及具體原因事實(例如:因受傷支付多少醫藥費用,或請求精神慰撫金若干元等),則均未記載,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蕭興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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