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089號聲請人乙○○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貳佰陸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92年度訴字第4925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249號及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658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九,餘由聲請人負擔,第三審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宏文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21,691元聲請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2,537元相對人繳納第三審裁判費32,091元相對人繳納合計86,319元備註:
(一)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9/10,餘1/10由聲請人負擔,本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合計54,228元,是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5,423元(54228x1/10=5422.8,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如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5,423元,惟聲請人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1,691元,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6,268元(00000-0000=16268)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書記官曾寶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