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267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3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9年5月3日起至民國124年5月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民國89年5月10日向聲請人借用1,1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109年5月10日止,依約分期攤還本息。
詎相對人自民國95年5月1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999,981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中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書記官尹之玲┌──────────────────────────────────┐│附表:95年度拍字第126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255-11│建│1161.00│10000分之111│└──┴───┴────┴────┴───┴─┴────┴──────┘┌──────────────────────────────────────┐│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26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4│合│面│主要│陽│花│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台│位│圍│├──┼─┼──────┼────┼────┼─┼─┼─┼──┼─┼─┼─┼─┤│001│38│臺南市○○街│新興段25│7層樓房│47│47│平│鋼筋│4.│0.│平│全│││15│109號4樓之1│5-11│住家用鋼│.9│.9│方│混凝│82│83│方│││││││筋混凝土│3│3│公│土造│││公│││││││造│││尺││││尺│部│├──┴─┴──────┴────┴────┴─┴─┴─┴──┴─┴─┴─┴─┤│共同使用部分:新興段3852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1。││新興段3853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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