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2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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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245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丙○○
地下1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1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5年2月9日起至民國115年2月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民國①②92年3月6日②95年4月6日向聲請人借用①530,000元②1,650,000元②3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①②105年2月28日②95年4月6日止,依約分期攤還本息。詎相對人自民國①②95年6月5日③95年7月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1,379,249元②445,161元③299,848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3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中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書記官尹之玲┌──────────────────────────────────┐│附表:95年度拍字第124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65│建│1,936.00│100000分之575│└──┴───┴────┴────┴──┴─┴────┴───────┘┌────────────────────────────────────────┐│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24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11│合│面│主要│陽│花│雨│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台│遮│位│圍│├──┼─┼──────┼────┼────┼─┼─┼─┼──┼─┼─┼─┼─┼─┤│001│35│臺南市安平區│臺南縣安│11層樓房│71│71│平│鋼筋│10│0.│2.│平│全│││56│育平九街192│平區金華│住家用鋼│.6│.6│方│混凝│.0│82│09│方│││││巷71號十一樓│段65地號│筋混凝土│0│0│公│土造│8│││公│││││之4││造│││尺│││││尺│部│├──┴─┴──────┴────┴────┴─┴─┴─┴──┴─┴─┴─┴─┴─┤│共同使用部分:金華段337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70;││金華段3371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66;││金華段3372建號,權利範圍:105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