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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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二九七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丙○○、乙○○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共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元,折合銀元肆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壹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邱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郭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