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32號原告 林清吉
林萬宗 林建宏 被告 吳羿霆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原案號:110年度交訴字第1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曾思薇法官吳昭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書記官蕭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