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5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明輝選任辯護人葉建廷律師
胡智忠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傷害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就此部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陳彥宏法官陳俞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