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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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84號上訴人 張榮興 被上訴人 古舜耀
號之2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定有明文。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然上訴人並未於上訴狀中表明其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裁判費用,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補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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