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28號原告 袁念慈 即反訴被告原告 郭品萱 法定代理人袁念慈被告 郭宗鎮 即反訴原告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7月4日上午10時,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家事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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