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司補字第11號
聲請人 張文瑞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淑芬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將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及同段705地號之土地持分各2/5移轉登記與聲請人,並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3,600,000元,依民國111年1月之土地公告現值計算,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持分2/5之公告現值為14,632元(計算式:62㎡×590元/㎡×2/5=14,632元),同段705地號土地持分2/5之公告現值為97,232元(計算式:412㎡×590元/㎡×2/5=97,232元),是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3,711,864元(計算式:14,632+97,232+3,600,000=3,711,86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上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岡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