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1年度東簡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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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簡字第170號

原告 王秀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依 凡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已繳納1,000元外,尚應補繳1,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應補正起訴狀繕本,及被告住居所資料,或如被告身分證字號等其他足以識別被告人別相關資料,以供本院核對確認無誤後送達被告起訴狀繕本,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書記官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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