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0年度東原簡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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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原簡字第4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美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素蘭 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係原判決均廢棄,係對原判決全部不服,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通行權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準,即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項有關他項權利價值之計算方式,以供役地於起訴時之申報地價×通行面積×4%×7年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40元(計算式:80×140.2×4%×7=3,14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張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