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建簡字第1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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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劉宇倫

訴訟代理人 陳羿君

被告游旅綱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湖建簡字第11號返還定金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1年8月17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今日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

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2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2,540元。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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