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馬補字第43號
原告 張國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長根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書記官祝語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馬補字第43號
原告 張國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長根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書記官祝語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