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簡字第849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橋簡字第849號
原   告  李太峰
被   告  林金德
       李佳徽
       蘇進福
       蘇進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
按如附表一所示共有人間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林金德、蘇進福、蘇進興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為兩造
所共有,應有部分各如附表一所示。因兩造並無分管之約定
,且系爭房屋只有一個出入門戶,如以原物分割,無法達到
使用目的,爰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就系爭房地准予變價分
割。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方面:
㈠被告李佳徽同意變價分割。
㈡被告林金德、蘇進福、蘇進興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
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
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間就共有
之系爭不動產既無不分割之約定,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
分割之情形,就分割方法又未曾達成協議,則原告訴請裁判
分割系爭不動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次按分割之方法不
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
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
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
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
第824條第2項第1款、第2款各定有明文。又共有人因共
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而提起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
者,應由法院斟酌當事人之聲請、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
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定之。
㈡經查:系爭房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一各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兩造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
契約約定不能分割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
本、本院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26頁)
,且未為被告所爭執,堪以認定。又系爭房地為2層樓加強
磚造建物,業經本院核閱109年度司執字60908號卷內(即
原告拍賣取得系爭房地之執行卷宗)土地鑑定資料核閱無訛
,可證系爭房地在使用上及構造上無法區分為數個獨立空間
,無法由兩造按應有部分為原物分割。本院審酌房地如全部
採原物分割,按兩造應有部分分得之面積非大,且因無各自
獨立之門戶出入,將有損房地完整性及經濟效用,且不利於
房屋之使用,並將造成日後使用困難,無法發揮經濟上之利
用價值,是予原物分割顯有困難,而原告業主張應為變價分
割,其餘被告則未對原告分割方案表示不同意見,本院斟酌
當事人之意願、系爭房地現狀、原物分割之經濟效用減損情
形、共有人之利益及各共有人日後得於變價程序中價購其他
持分等一切情事,認本件應採變價分割之方式,將變價所得
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較為適當公平。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相關規定,訴請分割如附表一所示之
房地,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審酌系爭房地之現況、經濟
效益,認以變賣為適當,且所得價金應依所有權應有部分比
例分配於兩造,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
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此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
明文。分割共有物之訴,本質上屬無訟爭性之非訟事件,兩
造本可互換地位。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
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本院認為訴訟費用如均由敗訴當事人
負擔,顯失公平,而應由兩造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較
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書記官塗蕙如
附表一:
┌──┬───┬────────────┬─────────┬───────┐
│編號│項目│不動產標的│說明(面積、層次等│應有部分比例│
├──┼───┼────────────┼─────────┼───────┤
│1│土地│高雄市○○區○○段112地│面積45.11平方公尺│李太峰1/9│
│││號││林金德1/9│
│││││李佳徽1/9│
│││││蘇進福1/3│
│││││蘇進興1/3│
├──┼───┼────────────┼─────────┼───────┤
│2│建物│高雄市仁武區19建號即門牌│一層:36.00│李太峰1/9│
│││號碼:高雄市仁武區八德二│二層:38.88│林金德1/9│
│││路96巷14號│合計:74.88│李佳徽1/9│
│││││蘇進福1/3│
│││││蘇進興1/3│
││├────────────┼─────────┤│
│││同上建物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一層:29.16││
│││(暫編高雄市仁武區1284建│二層:15.48││
│││號)│三層:54.36││
││││合計:99.0││
└──┴───┴────────────┴─────────┴───────┘
附表二:
┌──┬────┬─────┐
│編號│姓名│應有部分比│
│││例│
├──┼────┼─────┤
│1│李太峰│1/9│
├──┼────┼─────┤
│2│林金德│1/9│
├──┼────┼─────┤
│3│李佳徽│1/9│
├──┼────┼─────┤
│4│蘇進福│1/3│
├──┼────┼─────┤
│5│蘇進興│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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