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339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339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賀照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
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3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10年
11月2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此有本院答詢表、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按。因之,其訴顯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書記官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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