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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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787號
原 告 張智仁
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 律師
複代理人 蘇伯維 律師
被 告 邱俊棊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俊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04
號)。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給付,除精神慰撫金外,尚有
車輛貶損價值及因車輛損壞需支出租車費等共625,000元,此為
車輛損害之賠償費用,非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受有體傷之損害,
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未
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