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1337號

原告 郭昭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美蘭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於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書記官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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